记者2月26日获悉,为压实网络经营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期聚焦网络餐饮与食品销售制定两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必须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要求外卖平台将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每六个月核验更新相关信息;要求入网销售者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15 信访投诉电话:0471-3687532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3327678
登记注册技术支持电话:0471-3978792、3962649 年报咨询电话:0471-4503252 计量咨询电话:0471-53324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咨询电话:0471-5332417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471-5332416 特种设备咨询电话:0471-5332415
扫一扫
手机打开
发布时间:2026-02-27 09:21
来源: 新华社
记者2月26日获悉,为压实网络经营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期聚焦网络餐饮与食品销售制定两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必须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要求外卖平台将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每六个月核验更新相关信息;要求入网销售者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