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 1 | 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 惠 |
发改委、税务局 | 对设立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振兴字〔2021〕262号) | 西部地区鼓励 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 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
| 2 |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 | 科技局 | 根据《点点最新官方网站下载安装手机版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规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按照8:2的比例承担。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 企业 |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 3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市人社局 | 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 | 企业 |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符合领取失业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
| 4 | 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 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23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5 | 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
税务局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6 | 增值税申 报享受税 收减免 |
税务局 |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依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税务局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 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 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 财税规〔2021〕3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8 | 教育费附 加征收管理 |
税务局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 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 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 税〔201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通知》即:《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24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9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税务局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 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通知》即:《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24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10 |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 | 税务局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1 | 文化事业 建设费 |
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税务局 |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3 | 城镇土地用 税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4 | 房产税 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5 | 印花税 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6 | 城市维护 建设税 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7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税务局 |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0年第35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 18 | 资源税优 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 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享受减免税情形除外。 |
《纳税服务规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19 | 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20 |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21 | 车船税 优惠事项 |
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 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1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
| 22 | 2024年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旗县、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推荐上报项目。自治区文旅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公布结果,按照程序向评选上企业拨付专项资金,后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的通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详细内容见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