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1 具备法人、董事、理事、监事、校长资质证明 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政数局 派出所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2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3 无违法违规证明 申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政数局 派出所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4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 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政数局 房管局等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5 无违法违规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政数局 派出所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6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以及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社局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公证机构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7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 医疗机构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8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 政数局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9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和地址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政数局 医疗机构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10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政数局 1.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2.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2、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11 1.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政数局 1.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2.资信证明 2.银行
1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政数局 医疗机构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13 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变更 政数局 拟执业单位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14 相应证明文件:死亡;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未参加定期考核的证明文件 医师执业注销 政数局 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15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政数局 拟聘用单位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16 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社会养老机构设立备案 政数局 1.经营场所 可提交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2.消防部门
17 办理休学、复学证明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办理休学、复学 教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例及诊断结果、缴费票据等资料
18 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证明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教育局     提供父母工作变动资料或新户口本等材料
19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明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教育局     中小学学籍系统网上办理
20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 政数局 政府相关部门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直接取消
21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个人养老及缴费明细》 公租房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群众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陕西人社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网自行查询打印
22 办理休学、复学证明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办理休学、复学 教育局 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例及诊断结果、缴费票据等资料
23 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证明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教育局     提供父母工作变动资料或新户口本等材料
24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明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教育局     中小学学籍系统网上办理
25 现役军人驻地证明、符合军转安置条件证明 获得购房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和房屋租赁事务中心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市军转办   直接取消
26 户籍证明、医院相关证明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 卫健委 派出所、所在医疗机构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属于部门职能业务工作,不属于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事项。 市级受理材料初审
27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卫健委 所在医疗机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相关材料
2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人社局 档案复用 现场办理、线上办理
29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登记证明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不动产 《点点最新官方网站下载安装手机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现场办理、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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