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
| 1 | 具备法人、董事、理事、监事、校长资质证明 | 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政数局 | 派出所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2 |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局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 3 | 无违法违规证明 | 申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 政数局 | 派出所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4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 | 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 政数局 | 房管局等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5 | 无违法违规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 政数局 | 派出所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6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以及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公证机构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7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 | 政数局 |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9 |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和地址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政数局 | 医疗机构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10 |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政数局 | 1.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2.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 2、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 11 | 1.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政数局 | 1.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2.资信证明 | 2.银行 | |||||
| 12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 政数局 | 医疗机构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13 | 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变更 | 政数局 | 拟执业单位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14 | 相应证明文件:死亡;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未参加定期考核的证明文件 | 医师执业注销 | 政数局 | 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1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政数局 | 拟聘用单位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16 | 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社会养老机构设立备案 | 政数局 | 1.经营场所 | 可提交书面承诺 | 告知承诺 |
|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 2.消防部门 | |||||
| 17 | 办理休学、复学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办理休学、复学 | 教育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例及诊断结果、缴费票据等资料 | |
| 18 | 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证明 |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 教育局 | 提供父母工作变动资料或新户口本等材料 | ||
| 19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明 |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 教育局 | 中小学学籍系统网上办理 | ||
| 20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 | 政数局 | 政府相关部门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 直接取消 |
| 21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个人养老及缴费明细》 | 公租房申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 群众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陕西人社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网自行查询打印 | ||
| 22 | 办理休学、复学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办理休学、复学 | 教育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例及诊断结果、缴费票据等资料 | |
| 23 | 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证明 |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 教育局 | 提供父母工作变动资料或新户口本等材料 | ||
| 24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明 | 申请办理学籍转移 | 教育局 | 中小学学籍系统网上办理 | ||
| 25 | 现役军人驻地证明、符合军转安置条件证明 | 获得购房资格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和房屋租赁事务中心 |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市军转办 | 直接取消 | |
| 26 | 户籍证明、医院相关证明 |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 | 卫健委 | 派出所、所在医疗机构 |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属于部门职能业务工作,不属于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事项。 | 市级受理材料初审 |
| 27 |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健委 | 所在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相关材料 |
| 28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人社局 | 档案复用 | 现场办理、线上办理 |
| 29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不动产 | 《点点最新官方网站下载安装手机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 现场办理、线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