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六个一”工作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市编办对市本级证明事项重新梳理,经梳理,我市共保留证明事项40项,其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0项,市司法局7项,市人社局7项,市国土资源局5项,市文旅局6项,市卫计局3项,市档案局1项,市教育局1项。清单按要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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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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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金到位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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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成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的评估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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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贸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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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业户房屋、场地产权抵押证明(自有产权且产权证抵押的) |
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货运、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地三章第三十六条、三十七、三十八条 |
受理房屋产权抵押的银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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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驾驶员安全驾驶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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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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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参加非政府组织情况说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外国人所在地的公安、内务部等相关机构(国家不同,机构会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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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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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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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经历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原工作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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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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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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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作经历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原工作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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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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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作经历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原工作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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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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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犯罪记录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外国人所在地的公安、内务部等相关机构(国家不同,机构会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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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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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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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申请 |
其他 |
司法局 |
《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品行良好。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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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业证明 |
律师执业申请 |
其他 |
司法局 |
《律师法》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委托存放证明或存放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本人无职业承诺书。2.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辞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还应提交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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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执业申请 |
其他 |
司法局 |
《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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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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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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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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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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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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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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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职业资格工作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和身份证明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职业资格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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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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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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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及培训学时达标的证明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职业资格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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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 |
劳动能力鉴定 |
行政确认 |
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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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收据明细 |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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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院证明(个别外出就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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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个别工伤待遇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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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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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请人资质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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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证明(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书) |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已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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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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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矿山用地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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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的证明(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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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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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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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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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矿山用地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农牧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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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的证明(对使用牧草地的审查意见) |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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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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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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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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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矿山用地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人民武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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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的证明(对边防作业的审查意见) |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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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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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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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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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权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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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导游调转证明 |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权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满洲里市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或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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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二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审批权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
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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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旅行社自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50% |
行政确认 |
满洲里市文体旅广电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
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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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权 |
行政许可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
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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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旅行社增加业务范围及分支及机构备案 |
行政确认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 |
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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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结婚证》或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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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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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社区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 |
卫健部门 |
事业单位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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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业务 |
办理业务的单位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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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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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属关系 |
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亲属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继承法》第十条;《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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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
单位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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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无违法 |
无犯罪记录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法》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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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 |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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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证明 |
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公证处 |
《继承法》第十条;《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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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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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阅利用档案证明(介绍信等) |
查阅、利用档案 |
市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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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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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疫苗接种证明 |
幼儿园入园、新生入学 |
幼儿园、学校 |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
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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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证书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公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