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自治区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及“放管服”要求,结合收费项目政策变化等情况,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1年 第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二连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目前在二连浩特市范围内实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