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连浩特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二连市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 1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2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3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4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5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6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法律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7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法律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8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旗县级 | |
| 9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房产使用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县级 | 民政部门 | 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 | 旗县级 | |
| 10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房产使用证明 | 社会团体办公场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民政部门 | 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 | 旗县级 | |
| 11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房产使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县级 | 民政部门 | 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 | 旗县级 | |
| 12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房产使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地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民政部门 | 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 | 旗县级 | |
| 13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4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5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时间:2014年2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6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法院、民政部门 | 旗县级 | |
| 17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旗县级 | |
| 18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旗县级 | |
| 19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旗县级 | |
| 20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旗县级 | |
| 21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 旗县级 | |
| 22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法院、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旗县级民政部门 | |
| 23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4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5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6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7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8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29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30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二)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31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台湾有权机构 | 盟市级民政部门 | |
| 32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旗县级 | |
| 33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旗县级 | |
| 34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学校出具的读书证明 | 对孤儿助学金的给付 | 《孤儿助学金办理指南》三、如何申请孤儿助学金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对象,申请孤儿助学金需要提交材料:⑤学校开的读书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教育部门 | 旗县级 | |
| 35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管理局 | 残疾人证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 | 残联 | 旗县级 | |
| 36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 |
确认护 士身份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公安机关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37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学历证书 | 确认护士 学历专业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教育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38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
确认医疗机 构合法性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39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 |
确认公共场 所经营者身份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公安机关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40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人员) |
确认医疗技 术人员资质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41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证 书(母婴保健 技术人员 |
确认医疗技 术人员资质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卫健委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42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营业执照 | 医疗机构 名称裁定 时确认医 疗机构资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市场监管局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43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
医疗机构 名称裁定 时确认医 疗机构资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部门 规章 |
卫健委 | 编办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44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用地批准书》 |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部门规章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申请人自备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45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物业企业服务资质证明 |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和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部门规章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申请人自备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46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施工许可证 |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 行政法规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47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设置地点房屋产权证或协议 |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产权人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48 | 自然资源局 | 草原权属证明 | 申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草原权属材料;第十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草原权属材料;第十四条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五)草原权属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涉及草原所有权或者草原使用权的草原权属证明,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由草原所有权单位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出具。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政府、嘎查委员会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49 | 自然资源局 | 草场权属证明 | 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査,报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法律法规 | 格日勒敖都苏木人民政府 | 嘎查委员会 | 乡镇级 | 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苏木现无该项行政许可,故取消该证明事项。 |
| 50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营业执照或 者核准证明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经营许 可证(初领、 延期、变更)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 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1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变更注册地址 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 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2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经营场所产权 证明文件或者 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产权登记部门、公正机构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3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预案备 案登记表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4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 |
1.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变更审查2.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法律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5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 批准、核 准或者备 案证明 |
1.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变更审查 2.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法律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发改、工 信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6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设计单位的 设计资质证 明文件 |
1.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变更审查 2.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4.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法律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住建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7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法律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8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报告 |
1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法律 部门 规章 |
市应急 管理局 |
具有相应 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59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营业执照或 者核准证明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行政 法规 |
市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 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60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 法规 |
市应急 管理局 |
具有相应 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61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批 准、核准或 者备案证明 和规划相关 文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行政 法规 |
市应急 管理局 |
发改、工信 部门、自然 资源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62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工商营业执照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行政 法规 |
市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 管部门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63 | 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 民主评议材料和乡镇审核材料 | 自然灾害救助 资金给付(包 括冬春救助资 金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行政 法规 |
市应急 管理局 |
村(居)委 会、乡、镇(街道办) |
县级 |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
| 64 | 公安局 | 亲属关系公证书 | 证明亲属关系 | 《公安部公告》第四项第(三条)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公证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65 | 公安局 | 监护关系公证书 | 证明监护关系 | 《公安部公告》第六项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公证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66 | 公安局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组织、人事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67 | 公安局 | 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申请居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卫健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68 | 公安局 |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69 | 公安局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五条(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关系证明。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卫生计生行业委员会或公安户政部门等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0 | 公安局 | 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商务: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企业机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1 | 公安局 | 进入许可 |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居留、培训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与案件,并提交复印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2 | 公安局 | 确认录取证明书 | 往来港澳通行证就学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5.逗留。(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3 | 公安局 |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5.逗留。(2)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4 | 公安局 |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相应证明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申请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四、相应证明。(一)在台湾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三)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德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五)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5 | 公安局 | 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大陆居民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应邀、商务、学习、定居、乘务、其他类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可视为原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6 | 公安局 | 赴台批件 | 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四)应邀赴台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7 | 公安局 | 赴台立项批复 | 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8 | 公安局 | 赴台学习证明 | 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公安部公告 | 公安局出入境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79 | 公安局 | 公证书 | 更正姓名,更正性别,出国定居,国外新生儿落户,收养申报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盟市、县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出国定居或者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一)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 (二)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第四十九条: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办理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被私自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凭实施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公证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0 | 公安局 | 亲子鉴定证明 | 非婚生育子女落户, 无法取得出生医院证明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非婚生育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坚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条: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民警调查报告。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1 | 公安局 | 性别鉴定证明 | 变更性别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盟市、县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公证处 或司法 鉴定部 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2 | 公安局 | 大使馆认证出生证明原件 | 国外出生落户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 (二)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大使馆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3 | 公安局 | 落户介绍信 | 迁入落户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九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招录、工作调动等原因申报本人及其随迁人员户口迁移的、其县级公安机关凭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五十五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本人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县级以上复原、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4 | 公安局 | 民宗证明 | 民族变更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民申请民族变更,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凭民宗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民宗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5 | 公安局 | 随军文件 | 随军落户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九十六条:军人家属因随军申报户口歉意的,旗县级公安机关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局 | 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 | 旗县级 | 旗县级 |
| 86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 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法律 | 派出所 | 卫健部门、司法鉴定机构 | 派出所 | |
| 87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 死亡注销户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法律 | 派出所 | 村(居)民委员会 | 派出所 | |
| 88 | 财政局 |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 |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机构 | 旗县级财政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89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 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 |
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 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90 | 交通运输局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8.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第三方平台运营商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 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91 | 交通运输局 |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0.危险货物运输罐体车辆应提供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 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92 | 交通运输局 | 营运客车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9.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保险公司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 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