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伦贝尔市本级承诺制事项清单 | ||||||||
| 注:市本级承诺制事项涉及15个部门共112项事项(涉企事项79项)。 | ||||||||
| 一、告知承诺事项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条件 | 受理或审批时可承诺材料 | 承诺内容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3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4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拟变更的活动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且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新住所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5 |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1.办学场所所有权或租赁等有关材料;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册,学校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校校长职称证件,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 3.开展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4.学校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协议。 (材料需进行补交)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无申请材料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7 |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申请文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包含:审定的规划平面图、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及建筑单体和建筑物的2000 大地坐标矢量数据。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人防区域和面积。 4.规划行政许可前公示公告。(现场公示影视一份电子版); 5.与最终规划方案一致的各单体建筑经济技术指标统计表(附各单体工程建筑、结构设计方案电子版); 6.地质勘察报告、专家论证报告或相关单位、机构出具的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8 |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 无暴力犯罪记录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 无暴力犯罪记录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10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11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变更) | 行政许可 |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12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行政确认 |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服务资历; 4.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
船员培训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13 |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1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1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18 | 取水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19 | 取水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重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 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涉水项目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 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涉水项目许可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2 |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近一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近一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4 | 呼伦贝尔市林草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 1.延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25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务合同; 5.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6.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实地核查报告。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6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生产经营中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7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28 | 呼伦贝尔市医保局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主动放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安置、出国出境等)。 以上两种情况之一。 |
死亡医学证明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29 | 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未能联网结算。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先 填写个人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30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能联网结算。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先 填写个人承诺书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31 | 呼伦贝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影局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1.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2. 印刷生产设备照片;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4. 健全的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32 | 呼伦贝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影局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1.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2. 印刷生产设备照片;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4. 健全的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33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地平面图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3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设区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1.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等情况说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35 | 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设区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a.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相应体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材料完整性,受理申请。 b.相应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c.临时占用方案改变原设计功能,影响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临时占用方案评审。 d.向社会公示公共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案。 e.申请材料齐全、临时占用方案安全合理、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批准文件。 |
1.临时占用申请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法人和被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有权法人证明材料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占用方案 5.安全保障方案。临时占用期间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相应措施 6.承诺书。承诺不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不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等。根据有关要求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在占用前或举办活动前1天取得审批同意意见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36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设区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
1.申请书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责任分工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 6.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7.安全工作方案 8.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 9.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10.赛事活动组织方案 |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企 | |
| 二、容缺受理事项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条件 | 受理或审批时可承诺材料 | 承诺内容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37 |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1.学历证书;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38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1.学历证书;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39 |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 1.学历证书;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40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1.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2.学校从业人员明细表; 3.联合办学协议。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1 | 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1.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2.学校从业人员明细表; 3.联合办学协议。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2 | 普通高中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办学许可证(设立核准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3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1.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2.学校从业人员明细表; 3.联合办学协议。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4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1.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2.学校从业人员明细表; 3.联合办学协议。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5 |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
办学许可证(设立核准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46 |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普通保安培训单位) | 行政备案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 1.保安培训管理制度材料 2.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证明材料(附现场照片)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47 |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1.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理事长)名单 2.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 3.会员名单 4.《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48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拟变更的活动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且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1.章程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49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 1.章程 2.理事会会议纪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3.《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拟变更的住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 1.章程 2.理事会会议纪要 3.《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1.理事会会议纪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5 |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附图(纸质材料)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56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事项的申请: 1.申请材料准确齐全; 2.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缴纳齐全; 3.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4.用地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5.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申报表单数据与申报文件及图纸内容一致,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法人名章; 如建设工程项目未达到受理条件,将不予受理。 |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景照片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57 |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8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重新签发) | 行政许可 |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59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变更) | 行政许可 |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6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2.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 3.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4.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以上1-4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企业章程文本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1 |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许可 | 行政许可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2 |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3 |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6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
资金筹措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6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修建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水利部门负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库; 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申请材料齐全;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涉及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
资金筹措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70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 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1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2)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3)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2 |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行政许可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红头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7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延续) | 行政许可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本校验期执业各年度工作总结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行政许可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
1.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含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公共场所现场审核意见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8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3.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79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3.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0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3.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1 | 设置介入放射学项目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3.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2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1、生产企业厂区环境与布局符合要求; 2、生产区符合卫生要求; 3、具备满足生产和卫生要求的设备; 4、物料和仓储符合要求; 5、卫生质量管理符合要求; 6、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各类人员。 |
1.生产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2.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3.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3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1、生产企业厂区环境与布局符合要求; 2、生产区符合卫生要求; 3、具备满足生产和卫生要求的设备; 4、物料和仓储符合要求; 5、卫生质量管理符合要求; 6、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各类人员。 |
1.生产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2.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3.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4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5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行政许可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6 |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 行政许可 |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 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 8、无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组织作弊情况的; 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7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行政许可 |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 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 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 8、无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组织作弊情况的; 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10、无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88 |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89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且不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且不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2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充分论证说明。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3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作充分论证说明。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一)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四)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作充分论证说明。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要求;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从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教育培训考核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等应当符合应急管理有关要求。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99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1项至第3项和第5项至第10项规定的条件。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药安全保障措施,自有的专用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标准。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0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权限)初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1.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1 |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技术考评;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6.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102 | 食品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4.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6.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4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申请人应为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5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 106 | 呼伦贝尔市医保局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1.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产前 检查费用。 3.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电子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4.诊断证明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107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4.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电子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4.出院诊断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108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1.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产生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2.自治区本级下放业务,可在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电子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4.诊断书或出院小结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109 | 呼伦贝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电影局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地平面图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110 | 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章:申请审批第十五条: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
| 111 | 呼伦贝尔市残联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登记 | 公共服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核准开办的所有合法机构均可以招聘残疾人就业。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 2.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涉企 |
| 112 | 残疾人求职登记 | 公共服务 | 持有国家第三代残疾证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且有意愿求职的残疾人。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 | 一、所作承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