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承诺制+全代办”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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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使层级 |
受理或审批时可承诺材料 |
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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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普通高中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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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普通高中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学校筹设批复意见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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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教育局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级 |
先进事迹及业绩成果材料 |
取消奖励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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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教育局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先进事迹及业绩成果材料 |
取消奖励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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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招生简章备案表复印件 |
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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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公安局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落户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告知承诺事项实施限制和禁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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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公安局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公安机关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告知承诺事项实施限制和禁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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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1.网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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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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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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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旗县区级、乡镇级 |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
取消临时救助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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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旗县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取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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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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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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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不动产测量报告(纸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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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自然资源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级 |
小微企业承诺、地址变更承诺、身份信息变更承诺、房屋已注销承诺 |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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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旗县区级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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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旗县区级 |
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证书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
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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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购买商品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户口簿原件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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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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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市级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银行卡原件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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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 |
公共服务 |
市级 |
户口簿原件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终止业务;如已办理成功,需追回提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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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 |
公共服务 |
市级 |
银行卡原件 |
终止业务;如已办理成功,需追回提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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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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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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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覆盖增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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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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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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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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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合并)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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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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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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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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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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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企业章程 |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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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已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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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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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5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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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5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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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水务局 |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6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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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水务局 |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止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7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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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水务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8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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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的相关说明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9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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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10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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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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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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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撤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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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医师资格证书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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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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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行政审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与数据管理局 |
护士执业证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级 |
护士资格证书 |
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