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特殊环节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 特殊环节名称 | 特殊环节办理流程 | 特殊环节设立依据 | 委托方式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市政数局 | 专家评审 咨询评估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2.工程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形成评审报告;3.审批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审批部门 委托 |
/ |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复杂特殊项目7个工作日 | 不含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时间 |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政数局、行业主管部门 | 专家评审 咨询评估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2.工程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形成评审报告;3.审批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审批部门 委托 |
/ |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复杂特殊项目7个工作日 | 不含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时间 |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县节能审查机关(审批局、发改委) | 机构评审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需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 2.受委托的机构在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第十六条: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报送节能审查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节能审查机关修改节能报告和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对评审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
审批部门 委托 |
7 | 7 | 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节能审查机关修改节能报告和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 | |
| 4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 | 自然资源部门 | 公示公告 | 在审查与决定环节,在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建规[2013]166号)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得少于七日;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 / | 7 | 7 | ||
| 自然资源部门 | 听证 | 在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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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门 | 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部门联合审查和规委会审议) | 整合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国土空问规划委员会审议各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其中,技术审查、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统一整合为部门联合审查,专家评审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统一整合为规委会审议环节。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同步办理的通知》(通工改办发(2023)35号) | / | / | 3.5 | ||||
| 5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示公告 | 受理后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不包含国家秘密 和商业秘密的环评报告全文等,公示期10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 应当全文公开; 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 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年)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 公众参与说明;(三)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
/ | 10 | 10 | ||
| 技术评估 | 受理后委托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估,包含现场踏勘和召开技术审查会,评审期30个工作日(与受理公示并联开展)。 | 【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部门规章】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第十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
审批部门 委托 |
30 | 30 | |||||
| 公示公告 | 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 应当全文公开; 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 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19 年)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 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 建设单位名称; (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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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听证 | 行政机认为需要听证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 十二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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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审批局、市县水利局 | 专家评审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项目进入特殊环节流程; 2.技术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事宜;出具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
审批部门委托 | 30 | 30 | ||
| 8 | 取水许可 | 市审批局、市县水利局 | 社会听证、公示公告 |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 60 | 20 | ||
| 专家评审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项目进入特殊环节流程,出具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 2.项目竣工试运行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勘察事宜;出具取水工程验收意见。 |
《取水许可管理办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 | 20 | 20 | |||||
| 现场勘察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 / | 20 | 20 | ||||||
| 9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市县审批局、县水利局 | 专家评审 现场勘察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项目进入特殊环节流程; 2.项目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事宜;出具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审批部门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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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岗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县审批局、县水利局 | 20 | 20 | |||||||
| 10 | 施工图联合审查 | 第三方审图机构 | 技术审查 | 受理后未按时补全政策性文件时,申请特殊程序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46号部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通知》第四条 深入推进施工图审查容缺受理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可先行提供技术性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工程设计全套施工图等),其他政策性文件(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合同等)不齐全的,建设单位签署承诺书,由市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大厅受理窗口先行受理。 |
企业委托 | 15 | |||
| 1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住建部门 | 专家评审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后,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进入特殊流程。 | 住建部令 第51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 / | 15 |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 |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审批局、市县级住建局 | 现场踏勘 | 受理业务后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形成书面踏勘意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 20 | 1 | ||
| 1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县级林业部门 | 公示公告 | 在审查环节,项目需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 审批部门 委托 |
5 | 5 | ||
| 缴费收费 | 材料齐全且符合审批的,通知业主进行缴费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业主缴纳 | / | 20 | |||||
| 1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县审批局、市县级住建部门、市县级城管部门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安排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书面勘察意见,并计算相关费用。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 )第3.3.3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取的所有文件做进一步的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现场核实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含地面现状物、地下各种管线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的合理性及尺寸等) | 审批部门 委托 |
20 | 15 | |
| 收费缴费 | 施工单位依据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文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业主缴纳 | 20 | 1 |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安排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书面勘察意见,并计算相关费用。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 )第3.3.3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取的所有文件做进一步的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现场核实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含地面现状物、地下各种管线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的合理性及尺寸等)。 | 审批部门 委托 |
20 | 1 | ||||
| 收费缴费 | 施工单位依据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文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业主缴纳 | 20 | 1 |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现场勘察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书面勘察意见,并计算相关费用。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 )第3.3.3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取的所有文件做进一步的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现场核实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含地面现状物、地下各种管线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的合理性及尺寸等) | 审批部门 委托 |
20 | 15 | ||||
| 收费缴费 | 施工单位依据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文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业主缴纳 | 20 | 1 | |||||
| 1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审批局、市县城管部门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安排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书面勘察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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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县审批局、市县城管部门 | 公示公告 | 在审查环节,项目需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 / | 5 | ||
| 现场勘察 | 与申请人共同到现场核实所申请项目涉及绿地或树木的情况(含绿地或树木的位置、绿地面积、苗木规格数量等)。因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申请人应事先做好工程项目图纸相关内容现场放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及“临时占用绿化审批 ”此三项行政审批属绿化行政审批,其主要审批内容为:城市中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永久占用绿地审批及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2、绿化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为:审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规划方案中涉及需移植的绿化树木规格品种、需占用公共绿地的面积大小,以及是否改变绿地性质做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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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县审批局、市县城管部门 | 专家评审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项目进入特殊环节流程; 2.项目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事宜;出具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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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示 | 在审查环节,项目需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 / | 5 | |||||
| 现场勘察 | 与申请人共同到现场核实所申请项目涉及绿地或树木的情况(含绿地或树木的位置、绿地面积、苗木规格数量等)。因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申请人应事先做好工程项目图纸相关内容现场放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及“临时占用绿化审批 ”此三项行政审批属绿化行政审批,其主要审批内容为:城市中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永久占用绿地审批及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2、绿化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为:审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规划方案中涉及需移植的绿化树木规格品种、需占用公共绿地的面积大小,以及是否改变绿地性质做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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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审批局、县城管部门 | 现场勘察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派经办人员去项目现场实地考察。 2、项目现场踏勘符合标准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结,项目现场踏勘不符合标准出具《整改通知书》。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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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审批局、县城管部门 | 现场勘察 | 1、在审查与决定环节,派经办人员去项目现场实地考察。 2、项目现场踏勘符合标准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结,项目现场踏勘不符合标准出具《整改通知书》。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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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验收) | 住建部门 | 现场评定 | 对于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消防验收材料初审合格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评定。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 / | 15 | 9 | ||
|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参与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意见或是在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 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以及广电网络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五)已经取得排水设施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批复。 (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七)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意见、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八)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九)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一)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公共建筑部分已经建成并完成移交,公共建筑包括幼儿园、公厕、社区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社区文化活动站、垃圾收集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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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国动办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参与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意见或是在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 联合验收条件: (一)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二)人防工程已按人防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的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人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分项分部及主体验收等内容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程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五)已取得规划验收文件或多测合一报告,经核对人防审批条件,建设面积指标符合要求,或已按要求补建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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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部门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参与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意见或是在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 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以及广电网络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五)已经取得排水设施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批复。 (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七)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意见、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八)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九)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一)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公共建筑部分已经建成并完成移交,公共建筑包括幼儿园、公厕、社区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社区文化活动站、垃圾收集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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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管部门 | 现场勘察 | 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参与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意见或是在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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