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乌兰察布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实施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行政法规 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 市、旗县(市、区)委政法委 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重大项目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行政法规 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 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初审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部门规章 市发改部门 市、旗县(市、区)发改部门 市级、旗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 市公安局
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申请居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行政法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 卫健部门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  
5 市公安局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法律、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 市公安局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 市公安局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 第五条(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关系证明。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卫生计生行业委员会或公安户政部门等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 市公安局 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商务: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企业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 市公安局 进入许可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与案件,并提交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香港入境事务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 市公安局 确认录取证明书 往来港澳通行证就学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 市公安局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 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相应证明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申请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相应证明。(一)在台湾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三)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五)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3 市公安局 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大陆居民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应邀、商务、学习、定居、乘务、其他类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台湾相关主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4 市公安局 赴台批件 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 市公安局 赴台立项批复 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
    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6 市公安局 赴台学习证明 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7 市公安局 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
    【文件】《关于认真参与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对居民自建房改造为旅馆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行政法规、文件 旗县级公安机关 由住建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8 市公安局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出生登记(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 派出所 卫健部门、司法鉴定机构 派出所  
19 市公安局 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死亡注销户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 派出所 村(居)民委员会 派出所  
20 市公安局 监控、安检设备检测验收报告 娱乐场所备案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部门规章 旗县级公安机关 符合相关检测验收标准机构 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1 市公安局 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证明材料(原件)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市级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市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2 市公安局 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家装企业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3 市公安局 加装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变更登记(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4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校车标牌核发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5 市公安局 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转入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6 市公安局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海关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7 市公安局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8 市公安局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但国产机动车出厂满两年,进口机动车进口满两年,以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仍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9 市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号码磨损重新打刻原号除外) 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0 市公安局 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技术鉴定机构 市级、旗县级公安机关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1 市民政局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2 市民政局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3 市民政局 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事项 临时救助金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4 市民政局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第二章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机关 有关部门核发 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35 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市、旗县  
36 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市、旗县  
37 市民政局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市、旗县  
38 市民政局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市、旗县  
39 市民政局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 市、旗县民政部门  
40 市民政局 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法律 民政部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 市、旗县民政部门  
41 市民政局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法律 民政部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 市、旗县民政部门  
42 市民政局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第三方审计机构 市、旗县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3 市民政局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旗县级民政部门  
44 市民政局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旗县级民政部门  
45 市民政局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旗县级民政部门  
46 市民政局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旗县级民政部门  
47 市民政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8 市民政局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旗县级民政部门  
49 市民政局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旗县级民政部门  
50 市民政局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法院、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旗县级民政部门  
51 市民政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52 市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医疗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53 市民政局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54 市民政局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市级民政部门  
55 市民政局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市级民政部门  
56 市民政局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  
57 市民政局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法院、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级民政部门  
58 市民政局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59 市民政局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0 市民政局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1 市民政局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2 市民政局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3 市民政局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二)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4 市民政局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部门规章 民政部门 台湾有权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5 市民政局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6 市民政局 学校出具的读书证明 对孤儿助学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孤儿助学金办理指南》三、如何申请孤儿助学金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对象,申请孤儿助学金需要提交材料:⑤学校开的读书证明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教育部门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7 市民政局 残疾人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旗县级民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8 市司法局 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4日司法部令第120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部门规章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9 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负责人执业经历、无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证明 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部门规章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0 市司法局 所在县(市、区)编制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已收回的文件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1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 旗县级财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其他】《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人社部门或科技部门 国外相关机构或部门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证明 1.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51353—2019)4.1.5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6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十三条 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 所在地的无房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规范性文件
公积金中心 不动产登记部门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贷款余额证明 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3.2.1 ……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7 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二)项所指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规范性文件
住房资金中心、公积金中心 其他公积金中心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3.2.2 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下列要求进行:9 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应确认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二十九条(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规范性文件
公积金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还款证明 偿还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3.2.1 ……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材料:7 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第十二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规范性文件
公积金中心 贷款银行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房产证明单位 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入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 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产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稳定工作证明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部门规章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 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 住建部门 第三方机构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 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部门规章 住建部门 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部门规章 住建部门 规划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具有树木产权的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规划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市级、旗县级  
9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部门规章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或监理机构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产权人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住建部门 安全鉴定机构 市级、旗县级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级、旗县级  
9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规划部门 市级、旗县级  
9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市级、旗县级  
9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级、旗县级  
97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 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法规 住建部门 第三方单位或桥梁原设计单位 市级、旗县级  
9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规划部门 市级、旗县级  
9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交警、市政部门 市级、旗县级  
10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规划部门 市级、旗县级  
10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  
10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附属绿地产权人 市级、旗县级  
10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住建部门 第三方单位 市级、旗县级  
104 市交通运输局 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目录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05 市交通运输局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6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7 市交通运输局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方平台运营商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8 市交通运输局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0.危险货物运输罐体车辆应提供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9 市交通运输局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0 市交通运输局 车辆卫星定位安装证明及检测报告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1 市交通运输局 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行政法规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12 市交通运输局 资信证明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3 市交通运输局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9.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保险公司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4 市交通运输局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许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15 市交通运输局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部门规章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6 市交通运输局 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部门规章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17 市交通运输局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培训业务机构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18 市交通运输局 船员培训证明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培训业务机构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19 市交通运输局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 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单位 市级、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0 市交通运输局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部门规章 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1 市水利局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2 市水利局 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3 市水利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24 市水利局 工程核准文件/工程备案文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25 市水利局 建设资金筹措文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6 市水利局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第三方的承诺书/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7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取水许可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单位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28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规范性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29 市水利局 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第三人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30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法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31 市水利局 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项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32 市水利局 第三方的承诺书或有关调解意见 行政审批 第三人 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33 市农牧局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部门规章 农牧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 市级、旗县级 新增
134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当地商务部门同意的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各受委托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行为需商务部门批准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3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实践证明
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由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居委会、村委会、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3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修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幼字〔2021〕658号)新进人员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资质方能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37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38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医师执业范围的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3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第五款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0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体检健康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第五款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健康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体检机构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2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和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3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内人口发〔2008〕70号)第二条第三款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  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符合扶助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该证;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法律、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乡级以上医疗机构 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亲属关系证明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本院(所)助产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农村牧区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所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根据家庭接生人员填写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或者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核查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内卫发〔2010〕25号)第二十五条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按照补发程序审核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二)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三)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要求补发的,申领人向出生地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父母方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登报声明原件。
法律、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嘎查/居委会 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6 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部门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47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延期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48 市应急管理局 独立生产系统或尾矿库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现状评价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标准化)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49 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部门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0 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部门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1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初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88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法律、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级、旗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52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级、旗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53 市应急管理局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旗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4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初领、变更)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5 市应急管理局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二十四条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门 产权登记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56 市应急管理局 民主评议材料和乡镇审核材料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包括冬春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
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 应急管理部门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 市、旗县市(区)  
157 市市场监管局 视力证明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许可     【其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对所提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视力证明;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二视力证明)。” 安全技术规范 考试
机构
体检中心或医院等相关医疗技术
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8 市市场监管局 验资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市级、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9 市市场监管局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使(领)馆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0 市市场监管局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1 市市场监管局 体检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并经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医院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2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证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1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厂家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3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经营(含食品添加剂)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法律 市场监管部门 医院及其他部门 市级、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4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小作坊登记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医院及其他部门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5 市市场监管局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检定或校验人员能力证明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单位 市级、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6 市广播电视局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2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旗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 市级、旗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167
林业和草原局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法律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
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68
林业和草原局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法律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
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69
林业和草原局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法律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
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70
林业和草原局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法律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
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71
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规范性文件】《taptap点点官网下载在哪下载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附件2 第18项 项目名称: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实施机关:由自治区林业厅下放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72
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173
林业和草原局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合法批准文件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
电影、录像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taptap点点官网下载在哪下载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附件: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1074条 权力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责任主体: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备注:下放。 法律 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区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  
174
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占用草原情况说明;(三)补偿协议;(四)草原权属材料;(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六)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法律、规范性文件 林业和
草原部门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政府 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75
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 草原权属材料;第十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草原权属材料;第十四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五)草原权属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 原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涉及草原所有权或者草原使用权的草原权属证明,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由草原所有 权单位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出具。
法律、规范性文件 林业和
草原部门/市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嘎查(村、居)委员会 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176 市林业和草原局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法律 市、旗县林业和草原部门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177 市林业和草原局 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草原征占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四、申请材料 (二)项目批准文件(1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探和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的,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 林业和草原部门 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市级、旗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178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融资担保
公司设立
审批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意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书等材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79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犯罪证明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变更审批,变更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
机关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0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审计
报告和验资报告
融资担保
公司变更
审批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审批规定,需提交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1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规定,需提交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对账单及企业信用报告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2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
备案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第三章 变更备案 三、备案材料(七)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增加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3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拟设立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内金监发〔2022〕55号)第一章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二、申请材料(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10.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章 变更审批(二)合并、分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4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 典当行设立审批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5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会计报告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6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审批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87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部门规章】《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财务状况,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
机关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8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拟设立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典当行设
立、变更
审批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 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旗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89 市医疗保障局 死亡信息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因死亡支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市级、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190 市医疗保障局 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第二项第二条、第五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 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市级、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191 市医疗保障局 出生医学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办发〔2021〕3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1号)
法律、规范性文件 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 市级、旗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192 气象局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部门规章 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市级、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93 市气象局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部门规章 气象主管机构 施工单位 市级、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94 市教育局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变更、终止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 市教育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 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95 市教育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市教育局  公安部门 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96 市教育局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行政法规 市教育局  县级以上医院 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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