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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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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内医保险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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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基本编码 152036060004 实施编码 11152501MB1511013R4152036060004
    实施主体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501MB1511013R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35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跨省、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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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康宁路北路0088号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中心一楼医保局27、28、29号窗口;周一至周日预约延时电话0479-7532866;0479-7521106;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预约延时服务方式:1、预约电话:0479-7532866 ;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taptap点点移动端下载大厅咨询导办台预约。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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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依据内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发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部门规章】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人社部发〔2012〕53号)
        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九条  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四)灵活就业人员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第十一条  居民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非就业居民应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二)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应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2.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职工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中止原参保关系,再申请办理。3.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区参保状态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已实缴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在本年度不予重新办理居民参保登记。4.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状态为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且当年无应缴或实缴数据的,参保人需申请取消原参保地缴费核定信息并中止参保。(三)信息变更 参保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四)中(终)止参保  参保人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2024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内医保办字〔2024〕70号)
        第一条  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可在出生当年凭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办理参保登记。办理人可通
    过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内蒙古医保个人网厅、内蒙古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内蒙古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蒙速办APP等渠道办理。“网上办”、“掌上办”办理的新生儿参保登记,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要一次性告知原由。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切实做到“就近办”、“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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